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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改变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㈢审查机构的职责

  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
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因

 

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

 

  三、审查机构的设置及其审查范围

  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审查机构或建筑甲级设计单位成立的
审查机构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各地在组建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原有的抗震审查机构和抗震审查的的现
状,已有抗震审查机构的地区可对抗震审查机构进行充实调整,使之同时

 

承担包括抗震审查在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个人资格应符合

41 号文第十七条的规定,拥

有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

6 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

7 人;符合 41

 

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并报建设部备案。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建筑工
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丙级审查机构

 

审查范围为三级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不宜设置甲级以下审查机构。

  甲级审查机构由建设部批准。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及县级市是否设置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视当地具体情况决定。

  各地设置审查机构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当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确定,实行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