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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

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

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

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

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

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

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

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

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

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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