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22.禁止高空抛物。

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机

械是指起重量在

30 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铁路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

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1.各施工企业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

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

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
使用。

 

  

2.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

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
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

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机械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

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队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机械
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

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
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
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

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省电力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方具有

操作资格,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
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工

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经司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并做好保养作业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