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

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

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

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

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

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

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

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

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

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

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

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
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
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
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