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建筑工地食堂的饮食制作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集体
性食物中毒事件,切实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和身体
健康,建筑工地食堂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各建筑工地临时设立的食堂,施工单位必须向所在辖区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提供
餐饮服务。
2、各施工项目部要加强对临时食堂的管理,建立各项食品
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
负责日常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3、工地食堂面积要与就餐人数相适应,原料清洗、切配、烹
调、备餐、仓库等主要加工场所必须单独设置,有条件的可附设
餐厅等辅助用房。严禁在食堂内搭铺住人。
4、工地食堂内禁止存放农药、消杀药品和建筑用亚硝酸盐等
有毒有害物品,严防误食误用。标识标签不全、用途不明的物品
一律不得带入工地食堂。
5、食堂用水必须是集中式供水管网自来水,严禁擅自采用
未经检验或消毒的地下水或地面水。
6、蔬菜、肉类和水产类食品原料要分池清洗、分开切配。清洗
后的待加工食品要注意保洁,不得着地堆放。
7、饭菜在烹调时必须要加工彻底,易发生食物中毒的蔬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