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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

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
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
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
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
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
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
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
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
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
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