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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

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

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

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

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

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

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

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

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

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

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

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

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

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

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

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