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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

 

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

 

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

 

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

 

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

 

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
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

 

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

 

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
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

 

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
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
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

 

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

 

序。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

 

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
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

 

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

租赁

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

 

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