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作
; 三 是 划 定
城市建设范围,
明确规定把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到国家经济计划之中
;四是将我国城市分类排队,
划分为重工业城市、工业比重较大的改建城市、工业比重不大的旧城市
;一般城市
等四类,以便分类指导和安排城市建设。从此,我国城市建设工作进入一个统一
领导,按照规划进行城市建设的新阶段。
经过三年国民经济恢复,从
1953 年起,我国进人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第
一次由国家组织有计划的大规模经济建设。这一时期国家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
要力量进行以苏联援助的
156 个建设项目为中心的、由限额以上的 694 个建设单
位所组成的工业建设,以便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
1956 年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成为新中国第一个关于
城市规划的法规文件,规范了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行为。到
1957 年,
国家先后批准了兰州、洛阳、太原、西安、包头、成都、大同、湛江、石家庄、郑州、哈
尔滨、吉林、沈阳、抚顺、邯郸等
15 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和部分详细规划。这些规划
的批准,赋予城市规划成为指导各个城市的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具有一定的法律
效力之文件,使得城市建设能够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适应了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工业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是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城市规划法制建设起步
的阶段,对于城市建设能够按照城市规划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重要
进展。
二、
“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时期
“大跃进”和调整时期以及“文化大革命”时期,是我国城市建设出现失误,以
至否定城市规划,直到城市建设遭受严重冲击和破坏,城市规划事业蒙受重大
挫折和损失,应当吸取沉痛教训的一段经历。
1961 年 1 月,中共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作出了
调整工业项目、压缩城市人口,撤销不够条件的市镇建制以及加强城市设施养护
维修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1962 年和 1963 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接连召开了两次
城市工作会议,比较全面地研究部署了调整期间城市的经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