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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 [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

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
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

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
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
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

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服务收费]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

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执业原则] 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

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
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 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

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

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

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
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行业指导] 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

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