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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条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

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

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一、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二、抗震设防烈度为

10 度的建筑物;

三、矿泉水疗、人防建筑和有放射性的、遇水引起爆炸的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

和热水供应的设计。

1.0.4 条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

 

  

2.1 用水定额和水压

2.1.1 条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

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

2.1.1 确定。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表 2.1.1 

住宅类别

卫生器具设置标准

单位 生活用水定

(最高日)

(L)

小时
变化
系数

普通住宅

有大便器、洗涤盆、无沐浴设备

每人

每日

85-130

3.0-

2.5

有大便器、洗涤盆和沐浴设备

130-190

2.8-

2.3

有大便器、洗涤盆、沐浴设备和热水供应

170-250

2.5-

2.0

高级住宅和别墅

有大便器、洗涤盆、沐浴设备和热水供应

300-400

2.3-

1.8

注:当地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可按当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