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2 条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
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
1.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
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一、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二、抗震设防烈度为
10 度的建筑物;
三、矿泉水疗、人防建筑和有放射性的、遇水引起爆炸的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
和热水供应的设计。
第
1.0.4 条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
第
2 章 给 水
2.1 用水定额和水压
第
2.1.1 条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
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
2.1.1 确定。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表 2.1.1
住宅类别
卫生器具设置标准
单位 生活用水定
额
(最高日)
(L)
小时
变化
系数
普通住宅
有大便器、洗涤盆、无沐浴设备
每人
每日
85-130
3.0-
2.5
有大便器、洗涤盆和沐浴设备
130-190
2.8-
2.3
有大便器、洗涤盆、沐浴设备和热水供应
170-250
2.5-
2.0
高级住宅和别墅
有大便器、洗涤盆、沐浴设备和热水供应
300-400
2.3-
1.8
注:当地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可按当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