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水压较大,有可能超过
0.5MPa,消火栓的出水量也远远超过
5L/S,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室内消火栓只能扑救一定高度内的火灾,充实水柱不能无限制地提高,
栓口处出水压力超过
50m 水柱时,水枪的反作用力很大,一个人难以操作。此
时,超过消火栓保护范围外的部位应采用其它消防设施进行保护。
新《建规》
GB 50016-2006 第 8.5.7 条中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有关
规定可供借鉴。对于超过消火栓充实水柱保护范围外,又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的建筑 面积大于
3000m2 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建筑
面积大于
5000m2 的丙类厂房,可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设施。
6 “
”
、 高规 第
7.3.5 条要求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屋顶最高处,是否可
理解为使用层的最高一层的顶上?
答:可以理解为使用层的顶部(该使用层为需要设置消火栓或自喷系统的
层次)。
7、⑴ 18 层及 18 层以下的单元式高层住宅,根据《高规》第 7.4.2 条,
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
此消防立管顶部是否必须与其它消防立管连接成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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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层及 9 层以下的住宅消防竖管可否为枝状?
答:⑴非塔式的
18 层及 18 层以下的单元式高层住宅当采用一根竖管,每
层双阀双出口型栓的设计时,消火栓立管顶部应至少每
2 个单元互相连接,形
成环状管网。
⑵ 根据新《建规》第 8.4.3 条,对于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单元式、塔式住宅,
消火栓竖管可为枝状,当设
2 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
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消火栓可在楼梯休息平台设置。
8、一幢多层商住楼建筑按省消防局[2004]17 号文,能否理解为商场
设消火栓保护而住宅层不设消火栓?
答:多层建筑的商住楼,当符合
[2004]17 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时,商场部
分设消防给水设计(消火栓系统或消火栓、自喷系统),住宅层可不设消防给水
9、商住楼设计中:一、二层商店,有小间隔断,而某设计部门至今在
每小间内设置一个消防水喉来代替室内消火栓,是否可行?
答:水喉只适用于符合
GB 50016-2006 第 8.3.3 条范围的建筑。
10、多层厂房电梯井前室要不要布置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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