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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水压较大,有可能超过

0.5MPa,消火栓的出水量也远远超过

5L/S,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室内消火栓只能扑救一定高度内的火灾,充实水柱不能无限制地提高,

栓口处出水压力超过

50m 水柱时,水枪的反作用力很大,一个人难以操作。此

时,超过消火栓保护范围外的部位应采用其它消防设施进行保护。

新《建规》

GB 50016-2006 第 8.5.7 条中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有关

规定可供借鉴。对于超过消火栓充实水柱保护范围外,又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的建筑 面积大于

3000m2 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建筑

面积大于

5000m2 的丙类厂房,可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设施。

6 “

、 高规 第

7.3.5 条要求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屋顶最高处,是否可

理解为使用层的最高一层的顶上?

答:可以理解为使用层的顶部(该使用层为需要设置消火栓或自喷系统的

层次)。

7、⑴ 18 层及 18 层以下的单元式高层住宅,根据《高规》第 7.4.2 

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
此消防立管顶部是否必须与其它消防立管连接成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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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层及 层以下的住宅消防竖管可否为枝状?

答:⑴非塔式的

18 层及 18 层以下的单元式高层住宅当采用一根竖管,每

层双阀双出口型栓的设计时,消火栓立管顶部应至少每

2 个单元互相连接,形

成环状管网。

⑵ 根据新《建规》第 8.4.3 条,对于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单元式、塔式住宅,

消火栓竖管可为枝状,当设

2 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

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消火栓可在楼梯休息平台设置。

8、一幢多层商住楼建筑按省消防局[2004]17 号文,能否理解为商场

设消火栓保护而住宅层不设消火栓?

答:多层建筑的商住楼,当符合

[2004]17 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时,商场部

分设消防给水设计(消火栓系统或消火栓、自喷系统),住宅层可不设消防给水

9、商住楼设计中:一、二层商店,有小间隔断,而某设计部门至今在

每小间内设置一个消防水喉来代替室内消火栓,是否可行?

答:水喉只适用于符合

GB 50016-2006 第 8.3.3 条范围的建筑。

10、多层厂房电梯井前室要不要布置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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