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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
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
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
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
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
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
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 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
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C当必须在低于5C 气
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抹灰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 1000m2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

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 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m2 为一间)应划分

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