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不得在此类墙体上暗装,均应采用挂墙明装;
对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
①应在每个防护单元内设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
②该系统控制箱可与人防配电箱一起设在(防化)值班室内,灯光信号和音响应采用
集中或自动控制
;
③该系统指示灯箱设置处:战时进风室、排风机室、(防化)值班室、柴油发电机房、电
站控制室、人员出入口(包括连通口)最里一道密闭门内侧和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
④在每个防火单元战时人员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应设置防护型音响信号按钮,音响
信号应设置在(防化)值班室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上。
三、照明
人防地下室的照度要求:值班室、配电室:150lx(0.75m 水平面);出入口、柴油机房、
专业队掩蔽室:
100lx(地面);风机室、洗消间、人员掩蔽室:75lx(地面);车库、物资库:
50lx(地面),均比《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的要求略低。所以在进行照明设计
时平、战时功能性相同的房间按照
GB50034 的要求进行设计均能满足战时照度要求。
对应急照明要求,GB50098-2009 规定:疏散照明最低照度 5lx,沿墙面设置的疏散标志
灯距地面不应大于
1m,间距不应大于 15m;消防备用照明(如配电室、排烟机房等),在
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 的人防工程宜为正常照明的 100%,在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0m2 的人
防工程宜为正常照明的
50%;对于火灾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要求不应少于 30min。
GB50038-2005 第 7.5.5 条规定:战时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空地下室
的隔绝防护时间。前述应急照明由战时人防内部电源供电,内部电源须满足隔绝时间要求,
则应急照明亦满足。
GB50038-2005 第 7.5.10 条和第 7.5.11,12 条规定了滤毒室内每个过滤吸收器风口取样
点附近应设置单相三孔插座一个,防化值班室内设插座箱,插座箱系统图见
07FD02-17。
人防内灯具为防止战时遭受袭击时,结构产生剧烈震动造成灯具掉落伤人,应采用重
量较轻的线吊、链吊或选用卡口灯具,当因需要采用吸顶灯时,应在临战时加装防掉落保护
网。
当引至非防护区的照明回路非单独回路供电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
侧设置熔断器盒。
战时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直至地面的通道照明电源,宜由防护单元内人防电源柜
(箱)供电。
四、线路敷设
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弱电线路,不管是平时还是战时使用,均应分别设置强
电或弱电防爆波井,防爆波井宜紧靠外墙,进线处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外还应预留
4
~
6 根备用管。由地面建筑上部直接引下至防空地下室内时,可不设防爆波井,但电缆穿管
应采用防护密闭措施。防爆波井做法见
07FD02-28,29。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的各种线缆和预留管,应进行(防护)密闭处理。
同类多根弱电线路可合穿在一根保护管内,但应采取暗管加密闭盒的方式进行(防护)密
闭处理,且保护管径不得大于
25mm。做法见 07FD02-19,20。
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留 4~6 根备用管,管径为
50~80mm,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人防工程所用钢管均应为管壁厚度不小于 2.5mm 的热镀锌钢管。
(防护)密闭穿墙管密闭肋详图见 07FD02-23,抗力片详图见 07FD02-22。电缆桥架穿
防护密闭隔墙做法见
07FD02-21。封闭母线槽穿防护密闭隔墙做法见 07FD02-24,25。
五、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