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
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
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
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
、甲级
1 一 1
资历和信誉
( 1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6 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2
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
技术条件
(1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
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
6 人、6 人、3 人、10 人;其中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