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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

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

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

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

 

、甲级

1 一 1

 

资历和信誉

( 1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6 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2

 

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

 

技术条件

(1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

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

6 人、6 人、3 人、10 人;其中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