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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管道与附件安装,设备安装等。

     

本 规 范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增加了 术语一章。

 

增加了 逆作法施工一章。

 

增加了 坑道、地道掘进施工中喷锚支护规定。

 

增加了 钢筋制作、泵送混凝土和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定。

 

 

调整 、补 充了防爆波活门、胶管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安装和防护功能
平战转换施工要求。

 

补充了 通风机、除湿机、消声设备、变压器安装内容。
将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声、防火和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合并为一章。
删除了部分技术比较落后、与相关标准重复或不协调的内容。

 

本规范 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 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
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辽宁省人
防建筑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北陵大街 45-4 号,邮政编码 11003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

考。

 

本标准 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

主编单位

:辽宁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

 

 

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院 上海市人防工程管理公司 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

 

程学院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起草人

:

 

 

 

 

 

 

 

 

 

周成玉 王德佳 陈楚平 徐炜林 胡炳洪 李丽娟 黄志强 唐蓉 沈瑞和 王述俊

 

 

 

 

 

王永泉 孙正林 高瑞清 孔大力 徐立成

总则

1.0.1 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水平,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
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 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4 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 必要的试验资料。

1.0.4 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

 

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1.0.5 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