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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的防空地下室,其外
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

ts(图 3.2.4)不应小

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 ts 不应小于表 3.2.2—1 的最小防

护厚度值。
3.2.6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防护
单元和抗爆单元:(防护单元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

使用空间。防爆单元

 :在防空地下室(或防护单元)中,用防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1 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按表 3.2.6 的要求
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2 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不足十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
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

200m2)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注:位于多层

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入上部建筑的层数

);

3 对于多层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多层的核 5 级、核 6 级、核 6B 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上
下相邻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
元。
3.2.7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两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
在连通口处抗爆隔墙的一侧应设置抗爆挡墙

(图 3.2.7)。不影响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宜

采用厚度不小于

120mm 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厚度不小于 250mm 的现浇混凝土墙。不利于

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构筑。临战时构筑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其
墙体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 120mm,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  采用砂袋堆垒时,墙体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 1.80m,最小厚度不宜小于
500mm。
3.2.8 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
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3.3 节的相关规定,且其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11.4 条的

规定。
3.2.9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亦称防护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隔墙应为整
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隔墙应满足本规范第 4 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2 
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的厚度常

5 级不得小于 250mm,常 6 级不得小于 200mm。

3.2.10 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在连通口的防护单元隔墙两侧应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图 3.2.10)。墙两侧都设有防护
密闭门的门框墙厚度不宜小于

500mm;2 选用设置在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时,

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宜按 0.03MPa;2)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
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
3.2.10—1 确定;(2)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
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

3.2.10—2 确定。

3.2.12 在多层防空地下室中,当上下相邻两楼层被划分为两个防护单元时,其相邻防护
单元之间的楼板应为防护密闭楼板。其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上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图 3.2.1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