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版本号:初稿
2.3 设总和专业负责人因故调换,应报原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在有关设计文件上
签字,并负相应的技术责任。
2.4 对于技术较简单,顾客又无报送初步设计审批要求的项目,可不作初步设计 ,
而在选定方案图上由顾客代表签章同意并报请规划部门确认后,直接作施工图设
计。
3 设计文件签署
3.1 设计项目的设计岗位(设计、专业负责人、设总)及校审岗位(审核、审定),
应按《岗位资格管理规定》执行,不得由不具资格或非本专业设计人员签署。
3.2 设计人不能兼作审定人、审核人。专业负责人不能兼作审核人、审定人。
4 设计评审
4.1 方案设计阶段的评审
4.1.1 设计方案和设计原则均应经设计评审定案。
4.1.2 院级项目的设计评审,在承担任务的设计所先形成推荐方案的基础上,由
总建(副总建)或总工(副总工)主持,各专业负责人、相关设计人员参加。
4.1.3 所级项目的设计评审,由设总提出,主任(副主任)建筑师或主任(副主
任)工程师主持评审,相关设计人员参加。
4.1.4 对方案的评审,应由专人填写《设计评审记录》,经评审主持人签署后执行
并作为后续设计及校审工作的依据。
4.2 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评审
4.2.1 根据方案设计的审批意见及顾客对设计的要求,设总组织各专业负责人研
究,落实设计条件,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并提交设计评审。对初步设计阶段的设
计评审,均应由专人填写《设计评审记录》。经评审主持人签署后执行,并作为后
续设计及校审工作的依据。
5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会签
5.1 初步设计会签
有关专业会签内容取得一致并在相应的图纸上修改完毕后,方可在各专业图
纸首页上的会签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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