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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规划的发源地欧洲及美洲国家,目前已经出现了专门从事旅游规划的旅游规划

师。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注册会计师、城市规划师、土地规划师等制度,由国家旅游局主持
对旅游规划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考试,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旅游规划人员进行规范,从而改
变旅游规划目前的无序状态,以确保旅游规划的质量。
建立旅游规划专家及单位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数据库可以对旅游规划专家及旅游规划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对规划项目实行规划

期责任制,一旦出现问题工程则进行必要的处罚,甚至吊销资质证,便于监测旅游规划的
质量。
对评审机构的管理

旅游规划要通过专家严格的评审才能付诸实施,为避免

“人情评审”的出现,应该实行

“裁判制”管理的旅游规划评审制度。首先建立旅游规划评审专家数据库,分为国家、省和市
县三级数据库,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动态管理。评审时由主管部门根据旅游规划项
目的类型组成同级或更高一级评审专家组,统一对规划项目进行评审。并且对评审后的项目
进行动态监测管理,从而对评审专家组成员进行责任追究,避免权利与义务不相称。
加强旅游规划的法制管理,建立有序的旅游规划市场秩序

要改善中国旅游规划的制度环境,其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建立健全我国的规划法规体系,

使规划法规成为我国法规体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使其具有较高的法定地位。在规
划法规建设中,首先是规划母法(规划总法)的建设。规划母法是我国空间规划建设的总法
典,是制定其他各种规划法规的基础。其次是旅游规划方面的法规建设,如《旅游规划实施
细则》等。
由注重旅游规划的末端管理变为注重旅游规划的过程管理

建立旅游规划监理制度,对地级以上的旅游规划,应聘请独立的专业监理人员进行旅

游规划全过程的监理。在《中国旅游报》

“旅游规划”专刊上,定期公布全国各类旅游规划的编

制、反馈及实施情况。此外,还应建立旅游规划投诉和仲裁制度,以解决旅游规划过程中的
争端。建立旅游规划项目数据库,对旅游规划项目进行监测、反馈,并制定相应的规范对旅
游规划实行 5 年一次的修正规划,调整规划的内容,使之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现势要求。

第二节 区域旅游规划微观管理过程

区域旅游规划是各级政府指导旅游业发展、管理旅游业务的重要手段,是政府的纲领性

文件,具有较高的政策性、宏观性、指导性和前瞻性。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旅游规划的
编制无不打上市场的烙印。在旅游规划市场尚未完善的今天,既要加强宏观管理,积极引导
行业发展,更要进行规划项目的微观管理。

规划项目管理是一定的规划主体为实现其目标,按客观经济规律对规划项目全过程进

行有效的计划、组织、控制、协调的系统管理活动。

旅游规划项目管理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委托,委托单位与规划设计单位在一定的约束

(工期、设计费和质量标准)条件下签订规划合同,一个规划项目就产生了,规划项目管理
也同时出现了。

一、规划项目的外部与内部管理

规划项目管理主要体现在 3 个方面:当地政府方面的外部纵向管理,如成立规划领导

小组,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监管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组织审查规划文件。业
务单位(如旅游局)外部横向管理,提交规划设计任务书(包括规划范围、任务、目标、时间、
思路、方法和技术路线等),提供作为规划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地图、当地历史、社会经济
资料等),达到实现合同规定的规划进度、投资、质量控制和目标。规划设计单位受业主委托
承担规划项目的规划设计任务,以规划设计合同所界定的工作目标及责任义务作为该项规
划设计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条件,通常简称为规划设计项目管理。规划设计项目管理也就是
规划设计单位对履行规划设计合同和实现规划设计单位经营方针目标而进行的规划设计管
理,尽管其地位、作用和利益追求与项目业主不同,但也是旅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项目
管理的重要方面。只有通过规划设计合同,依靠规划设计方的自主项目管理才能贯彻业主的
规划意图和实施规划设计阶段的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规划设计单位内部管理,就是通过
正确有效的组织、计划和控制,使旅游规划合同项目的各项工作取得最佳效果,实现项目预
期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使当地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满意,并使自身获得最佳效益。

二、规划项目管理的层次

规划设计单位对规划项目的管理要认真按已建立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正常运行。对具体的一个规划项目管理是微观管理,项目管理又可分为 3 个层次:高层管理:
院(所)长、总工程师(总规划师)主要负责全局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外部业务,既要适应单
个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又要从全局出发平衡所有项目间的资源和利益,统筹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