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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宽不应小于

0.22M,踏步高度不应小大 0.20M 

13. 门洞 共用 外门 宽 1.2M, 户门 卧室 起居 室 0.9M, 厨房 0.8M ,卫 生间 及阳 台门
0.7M,所有门洞高为 2.0M 
14.住宅层高不宜高于 2.8M 
15.卧室起居室净高≥2.4M,其局部净高≥2.1M(且其不应大于使用面积的 1/3)

 

16.利用坡顶作起居室卧室的,一半面积净高不应低于 2.1M。利用坡顶空间时,净高低

1.2M 处不计使用面积;1.2--2.1M 计一半使用面积;高于 2.1M 全计使用面积

 

17.放家具墙面长 3M,无直接采光的厅面积不应大于 10M2 
18.厨房面积

Ⅰ、Ⅱ≥4M2;Ⅲ、Ⅳ≥5M2。住宅厨房的操作面净长度应不小于 2.1 米。 

19.厨房净宽单面设备不应小于 1.5M;双面布置设备间净距不应小于 0.9M 
20.住宅套型共分四类使用面积分别为 34、45、56、68M2 
21.单人卧室≥6M2;双人卧室≥10M2;兼起居室卧室≥12M2;

 

22.卫生间面积三件 3M2;二件 2~2.5M2;一件 1.1M2 
23.厨房、卫生间净高 2.2M 
24.厨房、卫生间的楼地面标高应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不小于 0.5%的坡度坡向地漏
或地沟。

 

25.住宅楼梯窗台距楼地面净高度低于 0.9 米时,不论窗开启与否,均应有防护措施

 

26.阳台栏杆净高 1.05M;中高层为 1.1M(但要≤1.2;杆件净距≤0.11)。

 

27.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预留排气机械的位置。厨卫门应在
下部设置

≥0.0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30mm 的缝隙。

 

28.每套应设阳台或平台、应设置晾衣设施、顶层应设雨罩;阳台、雨罩均应作有组织排
水;阳台宜做防水;雨罩应做防水

 

29.起居室、卧室、厨房应直接采光,卧室、起居室采光系数≥1,窗地比 1:7;梯间分别

0.5、1:12。

 

30.卧室、起居室、明卫的通风开口面积≥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厨房≥1/10,且≥0.6㎡。

 

31.采用自然通风的卧室,通风开口面积与该房间地板面积之比不应小于 1/20。

 

32.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西面应采取遮阳措施。

 

33.严寒地区的住宅出入口,各种朝向均应设防寒门斗或保温门。

 

34.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体形系数≤0.3。

 

3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室内外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36.住宅建筑中不宜设置的附属公共用房有锅炉房、变压器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商店。
但有厨房的饮食店可设。

 

37.跃层指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38.在坡地上建住宅,当建筑物与等高线垂直时,采用跌落方式较为经济

 

39.住宅建筑工程评估指标体系表中有一级和二级指标

 

40.7 层及以上、入口地面大于 16 米的住宅必须设电梯

 

41.地震区的住宅结构宜采取纵横墙混合承重的布置方式

 

42.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2M;通卧室、起居室的过道 1M;通辅助房的过道
0.9M 
43.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 0.4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 0.5M。

 

44.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 声级):昼间不应大于 50dB;夜间
不应大于

40dB。住宅分户墙和楼板的计权空气声隔声量不应小于 40dB;楼板的计权标

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

75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