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注: 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
2.40m。
② 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3.2.12
条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
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 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 15㎡的面积;
二、营业厅每 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 1㎡;
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第 3.2.13
条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 100 人设大便位 1 个、小便斗 2 个或小便槽 1.20m 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 50 人设大便位 1 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 1~2 个;
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 6 个大便位设 1 个,但至少设 1 个;如合用前室
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
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
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
第三节 仓储部分
库房设计
库房内通道净宽度 表 3.3.4
通道位置 净宽度(
m
)
1
、货架或堆垛端关与墙面内的通风通道 >
0.30
2
、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
0.70~1.25
3
、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轻便手摊车
1.50~1.80
4
、电瓶车通道(单车道) >
2.50
①
注: 单个货架宽度为
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 0.60~1.80m。
② 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 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 6m×6m。
第 3.3.5
条 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 2.10m;
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 4.60m;
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 3m。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 3.4.2
条 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
3~3.50㎡计。
第 3.4.3
条 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 50 人设大便位 1 个、小便斗 1 个或小便槽 0.60m 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 30 人设大便位 1 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 1~2 个;
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 1 个,并按每 35 人设洗脸盆 1 个;
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 0.10㎡计。
第一节 防火
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 24m 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 6m,当建筑高度大于 24m 则该处宽度不
应小于
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 3.1.10 条的规定。
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4.2.1
条 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
线距离不宜超过
20m。
注: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4.2.2
条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第 4.2.3
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第 4.2.4
条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
,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 2
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
50%。
第 4.2.5
条 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
(人
/㎡)来确定:
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 0.85;
第三层,换算系数为 0.77;
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 0.60。
第 4.2.6
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