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
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
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
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
再扩大生产能力。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
1000m 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 5000m 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
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
0.95。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 26℃但
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
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
30%计算;采掘工作
面空气温度超过
30
℃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
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
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
安全系数
K
c
,
K
c
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
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
0.70~0.95。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
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
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
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
防冲研究。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防尘、
防排水、供电、边坡防护、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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