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1 条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
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 110KV 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
1.0.3 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
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4 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
以近期为主。
第
1.0.5 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
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
1.0.6 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
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
2.0.1 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
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
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
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
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
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
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
重要的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