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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

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

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 375 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 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

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

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 00 二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勘察

  收费  规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