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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完了,证拿下了,到实战中该不会的照样不会,造价的理论体系严重背离实
际造成的结果是造价师理论

90%在造价行业没用,理论学完了不用就是忘,知

识在无用中会一天天贬值。好不容易有

10%有用的东西,还没多少人用的好,如

甲供材,许多专家级别的人在回答这个甲供材扣款问题时都没搞清程序,很多
人说在税前扣除,这种行为等于替甲方交税。甲供材的确认程序在竣工结算前确
认扣款金额(因为竣工结算后如果甲供材还没确认,施工方一但拿到了工程竣
工结算书,谁还认半毛钱的扣款帐),扣款要在最终结算金额确认后扣除,最
终甲乙方形成的应收应付往来帐是扣完甲供材款的金额数,甲供材的性质相当
于承包方委托发包方购买、运输、装卸材料而最终用工程款抵扣材料款的全过程
活动,所有教科书上没有这句话,将来有也是从我这抄的,说到这财务人员可
能要追问一句,竣工结算金额应该做为应收帐款的入帐金额,怎么这时变成了
扣完甲供材款的金额,前者说的是入帐金额,后者说的是对帐金额,甲方财务
支出的金额等于竣工结算金额,只不过一部分直接付给了供应商,施工方财务,
入帐金额也是竣工结算金额,只不过冲减应收帐款时一部分不是用钱而是用材
料发票。白花花的银子在常人眼中只是钱而以,在造价人的心里,每一块钱的性
质可能都不一样,理解错了都要招惹麻烦,动了政府的蛋糕还要吃上官司,造
价人员对分解算量还是晕头转向,现在又多出个名词

---分解造价,这里给大家

找个师傅,多请教财务人员,这方面是他们的强项。至于留多少保管费那都是个
变量,双方自己在签订合同时协商去,或在招标文件中体现,这些都不是原则
问题,因为最后结算时采保费率出了争议成为了原则问题,也是事先双方没有
考虑周全,出了管理漏洞造成,这时钱的性质对双方而言就是管理成本或更明
确的说就是学费。许多人在捡芝麻同时视西瓜不见,多少人在纠结采保费应该取
多少,就没人去研究一下怎么在甲供材的操作程序中作文章获取更多的利益。

工作

3-5 年的人真要坐下来好好洗洗内心,许多干了 20 多年经历的人常说:

不会的东西越来越多,我说那是他们太年轻了,要是干上

200 年他们会觉得自

己会回到幼儿园了,

20 年前用比例尺、计算器在专用预算纸上编制预算书,现

在图纸输入软件,工程量出来了,再点几下定额套好了,再点几下报表出来了,
再过

20 年人脑与电脑共享资源,所想即所现,那时脑子里一堆混凝土的人对外

展现出来的可是一摊烂泥。所有行业的人每

3-5 年梳理一下自己的思路是非常关

键的,这个梳理也许只要

10 多个小时,效率却要远远高于课堂上的学生所学到

的知识,这个梳理的意义是把理论、实践、经验有条理的加以摆放,用时有机的
结合起来。

关于甲供材网络里搜出一条有点价值的概括:甲供材就是甲供材料

.所谓

“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
劳务的工程。对甲供材料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应按料、工、费全部价款计征营
业税。财税字

[1995]45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

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在内。例如,某项建筑工程总造价是

1000 万元,其中原材料部分 700 万元,由

基本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为

300 万元。这里,施工单位的计

税营业额是

1000 万元,而非 300 万元。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

人将

“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

避营业税收。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

的情况,纳税人在签订

“甲供材料”建筑合同时应当注意将基本建设单位提供的

原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作为工程总预算的一部分,由基本建设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