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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消毒副产物的产生。
  

9.2.12 采用臭氧预氧化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9.9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

  

9.2.13 采用高锰酸钾预氧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锰酸钾宜在水厂取水口加入;当在水处理流程中投加时,先于其它水

处理药剂投加的时间不宜少于

3min。

  

2 经过高锰酸钾预氧化的水必须通过滤池过滤。

  

3 高锰酸钾预氧化的药剂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精确控制,用于去除有

机微污染物、藻和控制臭味的高锰酸钾投加量可为

0.5~2.5mg/L;

  

4 高锰酸钾的用量在 12kg/d 以上时宜采用干投。湿投溶液浓度可为 4%。

  

9.2.14 原水在短时间内含较高浓度溶解性有机物、具有异臭异味时,可采用

粉末活性炭吸附。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末活性炭投加点宜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综合考虑确定。并宜加于原水中

经过与水充分混合、接触后,再投加混凝剂或氯。
  

2 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据试验确定,宜为 5~30mg/L。

  

3 湿投的粉末活性炭炭浆浓度可采用 5%~10%(按重量计)。

  

4 粉末活性炭的贮藏、输送和投加车间,应有防尘、集尘和防火设施。

  

9.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3.2 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

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等,经综合比较确定。
  

9.3.3 混凝剂的投配宜采用液体投加方式。

  当采用液体投加方式时,混凝剂的溶解和稀释应按投加量的大小、混凝剂性
质,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搅拌、稀释方式。
  有条件的水厂,应直接采用液体原料的混凝剂。
  聚丙烯酰胺的投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40

的规定。
  

9.3.4 液体投加混凝剂时,溶解次数应根据混凝剂投加量和配制条件等因素

确定,每日不宜超过

3 次。

  混凝剂投加量较大时,宜设机械运输设备或将固体溶解池设在地下。混凝剂
投加量较小时,溶解池可兼作投药池。投药池应设备用池。
  

9.3.5 混凝剂投配的溶液浓度,可采用 5%-20%(按固体重量计算)。

  

9.3.6 石灰应制成石灰乳投加。

  

9.3.7 投加混凝剂应采用计量泵加注,且应设置计量设备并采取稳定加注量

的措施。混凝剂或助凝剂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
  

9.3.8 与混凝剂和助凝剂接触的池内壁、设备、管道和地坪,应根据混凝剂或

助凝剂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9.3.9 加药间应尽量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室内必须安置通风设备及具有

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劳动保护措施。
  

9.3.10 加药间宜靠近投药点。

  

9.3.11 加药间的地坪应有排水坡度。

  

9.3.12 药剂仓库及加药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计量工具和搬运设备。

  

9.3.13 混凝剂的固定储备量,应按当地供应、运输等条件确定,宜按最大投

加量的

7~15d 计算。其周转储备量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9.3.14 计算固体混凝剂和石灰贮藏仓库面积时,其堆放高度:当采用混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