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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的要求。

  

8.0.15 水厂内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道路,可按下列要求设

计:
  

1 水厂宜设置环行道路;

  

2 大型水厂一般可设双车道,中、小型水厂可设单车道;

  

3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 3.5m,双车道为 6m,支道和车间引道不小

3m;

  

4 车行道尽头处和材料装卸处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道;

  

5 车行道转弯半径 6~10m;

  

6 人行道路的宽度为 1.5~2.0m。

  

8.0.16 水厂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时可设排水泵站。厂区雨水管道设

计的降雨重现期宜选用

1~3a。

  

8.0.17 水厂排泥水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时,其悬浮物质不应对河道、

沟渠造成淤塞,必要时应对排泥水进行处理,对所产生的脱水泥渣妥善处置。
  

8.0.18 水厂应设置大门和围墙。围墙高度不宜小于 2.5m。有排泥水处理的水

厂,宜设置脱水泥渣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8.0.19 水厂应进行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