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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时间特征: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即只有当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适用数罪并罚。有以下四种情形:
(1)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有数罪的;
(2)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
(3) 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新罪的;
(4) 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有新罪或发现漏罪的。

    数罪并罚以刑法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法定期间,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
后又犯罪的,符合累犯条件的,应当作为累犯从重处罚,但是不涉及数罪并罚的问题;刑
罚执行完毕之后,又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追诉的,应依法另行定罪
量刑,同样也不产生累犯问题;如果犯罪人执行完毕以后又犯新罪,应当依法对新罪定罪
量刑,符合累犯条件构成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该种情形同样不能与已执行完毕的刑罚实
行并罚。

  

    三是原则特征:是指在运用数罪并罚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
当执行的刑罚。这是为使用数罪并罚的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准则,事先将犯罪人所犯数罪分
别定罪量刑,然后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根据不同刑罚种类的法定并罚
原则以及在不同时间段和法律条件下刑期计算(先并后减,先减后并等)方法,将各罪被
判处的刑罚合并,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种类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罪数的确定标准是构成要件说,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定一罪,行为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数罪并罚是建立在数罪的基础之上,没有数罪
就无所谓数罪并罚。而数罪又有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之分,数罪并罚根据罪数的不同,可分
为同种数罪并罚和异种数罪并罚。

1、异种数罪并罚

     异种数罪当然适用数罪并罚,这是毋庸置疑的。如甲在乙家盗窃了之后,看见乙的妻子
貌美如花,便实施了强奸行为。分别实施的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两个行为相互独立,性质
截然不同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同种数罪并罚

    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犯意,实施了符合同一基本犯罪构成的数个性质
相同的行为,且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犯罪人实施两次盗窃财物的行为,均可独立成罪,但符
合一个犯罪构成,性质和罪名完全相同,所以是同种数罪。

对于同种数罪应否实行数罪并罚,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大体上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

种,一罚说。该观点主张对同种数罪无须并罚,刑罚规定的已能解决同种数罪的处罚问题。
刑罚分则条文对同种数罪已规定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很多条文中有从重的处理情节,有
些条文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不停的引用同一条文会导致判决书变成

“流水账”。

2

只需将同

种数罪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者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罚。第二种,并罚说。其主张对同种数
罪应当并罚,原因是由于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未限定只适用于异种数罪并罚,既
然同种数罪也是数罪的表现形式,当然不能将其排除在并罚之外。且同种数罪对社会危害性
和人身危险性并不比异种数罪小,如果不对同种数罪处罚会导致刑法的不公,只有对同种
并罚,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第三种,折中说。主张对同种数
罪是否实行并罚应当以能否达到罪责刑相适应为标准,若能够达到罪责刑相适应时,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