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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质量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河南省水利厅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按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分两级设置:

(一)河南省水利厅设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以下简

“省监督站”)。

(二)各市、地水利(渔业、水保)局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

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对各大中型水利工程,省监督站可根据需要设立工程质量监督项

目站,作为省监督站的派出机构;各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根据需要
对市地管重点项目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组,作为本市、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派出
机构。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或由其水行

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同级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
站长,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

数量可根据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正、副站长及质量监督员按项目隶属关

系任命、派遣。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

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

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证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
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三条

  省监督站、市(地)监督站和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

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两
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限期为四年。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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