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
一印制、省质量监督中心站统一颁发。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省水利工程监督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辽宁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程、规范;
(二)管理全省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资质审查以及业务指导;
(三)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
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四)对省内由国家、水利部和省审批设计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水利部
总站和松辽委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省水利系统优秀施工和优质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活动,
并负责向省、部和国家推荐优质工程项目;
(六)掌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及时提出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
和要求;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的经验。
(七)监督受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参加受监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和市(地)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程、规范;
(二)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
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三)对市(地)区内由市(地)审批设计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上级质
量监督机构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市(地)水利系统优质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活动,并
向省水利厅推荐优质工程项目;
(五)掌握全市(地)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组织
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
(六)监督受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七)参加受监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同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不代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所执行的质量管理和
检查职能。
第十七条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同意工程
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否则工程建设主
管部门不予审批开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包括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施工图纸等;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
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
“实施细则”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