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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

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

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

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

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

督。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

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

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

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

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

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

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