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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

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

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

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

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

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二条

 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

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

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

印制。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运态,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

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设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动态,定期向总站报告设计质量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流域内下列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1.总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

  

2.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监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