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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

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

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

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

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

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

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