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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

对工程正确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 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

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

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

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

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项。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三、事故报告

 第九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

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

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

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一条 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

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