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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对水利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四)配合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工作;

(五)承担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

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由水利部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