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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监督。

    第 四 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

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

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 五 条   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

验收前,必须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

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

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

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

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 六 条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

两级设置:

     (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

电)工程质量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