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的监督。
第 四 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
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
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 五 条 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
验收前,必须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
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
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
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
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 六 条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
两级设置:
(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
电)工程质量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