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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林业测试项目: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排水设施。
用于渔业测试项目:水源,水质,塘(池)修筑质量,塘面积,塘水深,排水防洪设施。
用于建筑测试项目:地面坡度,平整度,建筑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区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

资料。

其他用途测试指标依具本情况而定。
5.3.2  第二阶段检验内容:
 提交文件:(农、林、牧业)
土壤培肥措施;

种植概要。

 现场测试:
农业测试项目:作物长势,土壤有机质,

PH 值,作物、果实等可食部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单位产

量。

林业测试项目:生长势,种植密度,成活率,生长量,郁闭度。
牧业测试项目:生长势,覆盖度,产草量。
渔业测试项目:单位产量,水中及鱼肉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依据所在地区充填废弃物及土源等所

含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和状况,可选择测定有关特征污染成分)。

建筑测试项目: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指标。
5.4  检验结果的评估:
5.4.1  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检验结果的评估内容:
 提交文件是否齐全;
 现场测试指标是否符合各类场地具体要求,除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环境标准外,其他土壤相当于

当地一般水平。

5.4.2  复垦土地用于建筑时检验结果的评估内容:
 提交文件是否齐全:
包括建筑地基设计文件,地基处理工程施工记录,其他必要的资料等。
 现场测试指标是否符合各类场地《地基与基础工程及验收规范》(GBJ202-83)中有关标准与指标。
5.4.3  复垦土地用于渔业时检验结果的评估内容:
提交文件是否齐全:
包括用于渔业(含养殖)的设计资料,施工验收文件等。
· 现场测试指标是否符合渔业水质及有关质量标准。
6、标准的实施:
6.1  本标准发布后,各类土地复垦必须按此标准规定施行。
6.2  本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3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标准实施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6.4  土地复垦条件较好的地区,或本标准所列项目及其标准值不完全适应当地特点时,各地可结合

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实施本标准。

6.5  本标准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7、各项目测试方法:
7.1  农、林、牧业指标的测试方法:
测试项目和方法,依据不同地区采用相应的方法,见表

1。

7.2  渔业测试指标的测试方法:
参照《渔业水质标准》(

GB1107-89)中所列的部分项目和相应的方法执行,见表 2。

7.3  用于建筑测试指标的测试方法:
地基承载力: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7-89)中第五章、第六章及附录四(地基土载荷试

验要点)、附录五

[土(岩)承载力标准值]、附录六(标准贯入和轻便触探试验要点)中所列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