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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

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

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

批。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

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

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

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

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

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

设计变更。 

第八条  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

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

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

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

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