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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定: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如下表所示: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

(%) 60 75 85 

5.6.3 环境噪音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 各种区域的环境噪声不准超过下表规定: 

类别

 适用范围 昼间(dB) 夜间(dB) 

0 疗养、高级别墅高级区 50 40 
1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5 45 
2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60 50 
3 工业区 65 55 
4 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5.6.4 降低设备噪音的措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2001 年版) 

1)第 8.2.3 条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的噪

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2)第 8.3.2 条规定,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

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防其他隔振措施。

 

5.7 安全设施 
5.7.1 采暖通风系统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2001 年版) 

1)第 3.8.19 条规定,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

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2)第 6.3.5 条规定,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措施和排气、泄水装置。 

3)第 7.2.5 条规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 ,

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4)第 4.4.9 条规定,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

置事故排风。

 

5.7.2 锅炉房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92 

1)第 13.3.2 条规定,锅炉间、凝结水箱问、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

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

 

2)第 13.3.8 条规定,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 45 度的易燃油品的地下 油库,

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

10 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 应有每小时换

6 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3)第 13.3.7 条规定,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 3 次的换

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有每小时换气不小于

8 次的

事故通风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