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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建

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
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

;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

标,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
件。
  

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

  

1.2.1 国家计划与管理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签订到履行,从资
金的投放到最终的成果验收,都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一些大型
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方并签订施工合同。
  

1.2.2 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履约能力。发包人只能是经过主
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只能是法人,同时必须具有一定的从业资格
或资质。
  

1.2.3 合同履行的程序性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
严密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必须按照既定的设计施工流程进行。
  

1.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当然应当如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失公正,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从目前实

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
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发包方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发包方违
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方法。同时,由于目前建
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较小的工程量严重失衡,
致使发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
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也只好接受。只能在实施
这样的合同时,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违法转包,以便维护自己利益,
由此给建设工程埋下隐患,同时,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2.2 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文本制

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
但有些发包人为了回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
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
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
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2.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种种理

由和借口,和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签订

“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

案之外,私下再与承包商签订一份在施工活动中实际履行的

“阴合同”,其内容

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