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建
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
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
;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
标,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
件。
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
1.2.1 国家计划与管理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签订到履行,从资
金的投放到最终的成果验收,都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一些大型
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方并签订施工合同。
1.2.2 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履约能力。发包人只能是经过主
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只能是法人,同时必须具有一定的从业资格
或资质。
1.2.3 合同履行的程序性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
严密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必须按照既定的设计施工流程进行。
1.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当然应当如此。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失公正,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从目前实
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
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发包方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发包方违
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方法。同时,由于目前建
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较小的工程量严重失衡,
致使发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
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也只好接受。只能在实施
这样的合同时,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违法转包,以便维护自己利益,
由此给建设工程埋下隐患,同时,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2.2 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文本制
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
但有些发包人为了回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
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
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
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2.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种种理
由和借口,和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签订
“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
案之外,私下再与承包商签订一份在施工活动中实际履行的
“阴合同”,其内容
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