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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垫资,以求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这个紧密细致的利益链上,没有人能全身而
退,只有开发商是最大的赢家。

 

  

“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出在垫资承包规则上。”一位房地产专

业人士说。

  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垫资承包逐渐成为建筑市场司空见惯、约定
俗成的

“行规”。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中,施工单位不垫资就没有工程可接,许

多开发商还附加其他

“霸王条款”,建筑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地位和责任非常不对

称。即使被欠款,施工单位往往也不敢打官司,因为这样不仅时间长、成本高,
还会影响以后的业务。

 施工监理双方默契互利
发包方找来建筑施工方和监理,本意是起到监督质量的作用,但是监理方

和施工方一般都有某种默契。施工方偷工减料,并且把获利分给监理方部分,甚
至有些发包方也参与分利。

 实际上这里开发商、建筑商和监理单位形成了一个利益链,监理单位受雇

于开发商,在一定程度上听从开发商的意见,缺乏独立性;而它的费用是由开
发商支付的,受开发商制约。

 建筑企业以欠条换工程款
  一定程度上来说,监理不能严格履行责任的原因在于违规成本低。我国

《建筑法》只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监理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是

“与建设单位和施工

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二是“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刑法》中监理人应承担刑事

责任的情况是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两法均只

是对因监理人因有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从目前北京市发生的房屋质量纠纷来看,大多属于非重大安全事故的质量问题。

 当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依照合同分批向发包方要钱时,必须先给发包方

打欠条才能得到。当工程双方结算时,建筑企业虽然给发包方出具了正规的发票
但原来所打的欠条却因为对方要入账而要不回来,甚至有发包方又利用这些欠
条通过法院要求建筑方还款。而吃亏了的建筑企业竟也用这种办法对付民工。

  层层打点费换回工程款
不少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为了尽快结算工程款和材料设备款,向

欠款业主行贿,美其名曰

“以小钱换回大钱”。

 但其实,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付出去的远不止

“小钱”。结算工程款需要从监理和业主手上层层过关。首先,要过现场监理和

监理组长关;其次,要经过驻地监理办的工程部、合同部、试验检测室或中心;
再次,要经过总监理办的工程部、合同部、试验检测中心、分管领导、主管领导;
第四,要经过建设单位

(或业主)的工程部、合同部、财务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

 

从经过的环节看,这种设计是严谨科学的,它对加强工程质量、投资总额控制和
监管,无疑会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在一些建筑企业看来,要经过有些建设单位和
监理设置的部门或环节,每攀登一次或一个环节,建筑企业都得大出血,否则,
就难以迈过这一道道坎儿。

 行贿列入建筑成本
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就占了四

分之一。在江西某地,由于工程建设利润高,施工单位之间竞争激烈,为获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