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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
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
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
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
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
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
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十条 与商业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本
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
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
视为关联方。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
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商业银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
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
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
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