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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0 年 1 月至 2010 年 3 月出勤工资共计 6,000 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08 年 2 月至 3 月周六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 2,206.90 元

[1000 元÷21.75 天×(10 天+14 天)×200%];等等。

夏某某诉至法院。

审理中,某公司提供指纹打卡考勤表,证明从

2010 年 3 月夏某某有 45 天未上班,

属旷工,某公司的证人办公室主任证明夏某某未请假。夏某某提供某公司向仲裁委提供的

2010 年 3 月至 4 月的指纹打卡考勤表,该表上 3 月 13 日至 31 日反映夏某某是病假,某

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证明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顺便打的,实际是按旷工对待的。

4 月份的考勤

表没有夏某某的指纹,夏某某称是请的病假。

另外,某公司还提供

2010 年 1 月公司规章制度,其中约定:凡无假条,又不按指纹

者的工作日均计为旷工,有累计旷工在

10 天以上,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夏某某对此规

章制度有异议,认为从没有见过此规章制度。

另查明,

2008 年夏某某周六上班共计 10 天,2009 年周六上班共计 14 天,某公司

未给夏某某发放加班费。

原审法院认为:

1.夏某某提供的某公司在仲裁委提供的指纹打卡考勤表上注明夏某某 3 月 13 日至

31 日病假,能够证明夏某某请病假是经某公司同意的,现某公司的证人证明夏某某未请病

假,与证据不符,某公司提供的指纹打卡考勤表与在仲裁委提供的不一致,对其真实性不

予认定。

2.4 月份的考勤表反映夏某某没有上班,夏某某称是请的病假,夏某某虽然未提供请

假的证据,但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是

2010 年 1 月修改制定的,未经职工代表讨论,没有经

过公示和告知夏某某,某公司以夏某某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做出《新疆某地矿工程技

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夏某某要求撤销

《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3.夏某某在工作期间,周六加班 24 天,某公司应按月基本工资 1,000 元给付加班

200%[1,000 元/月÷21.75 天×24 天×200%]。

4.夏某某在 2010 年 1 月至 3 月实际出勤 50 天,某公司应按协议每天支付夏某某出

勤工资

120 元,50 天共计 6,000 元。某公司不同意支付出勤工资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

1.撤销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夏某某做出的新华地(2010)5 号文件《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