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0 年 1 月至 2010 年 3 月出勤工资共计 6,000 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08 年 2 月至 3 月周六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 2,206.90 元
[1000 元÷21.75 天×(10 天+14 天)×200%];等等。
夏某某诉至法院。
审理中,某公司提供指纹打卡考勤表,证明从
2010 年 3 月夏某某有 45 天未上班,
属旷工,某公司的证人办公室主任证明夏某某未请假。夏某某提供某公司向仲裁委提供的
2010 年 3 月至 4 月的指纹打卡考勤表,该表上 3 月 13 日至 31 日反映夏某某是病假,某
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证明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顺便打的,实际是按旷工对待的。
4 月份的考勤
表没有夏某某的指纹,夏某某称是请的病假。
另外,某公司还提供
2010 年 1 月公司规章制度,其中约定:凡无假条,又不按指纹
者的工作日均计为旷工,有累计旷工在
10 天以上,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夏某某对此规
章制度有异议,认为从没有见过此规章制度。
另查明,
2008 年夏某某周六上班共计 10 天,2009 年周六上班共计 14 天,某公司
未给夏某某发放加班费。
原审法院认为:
1.夏某某提供的某公司在仲裁委提供的指纹打卡考勤表上注明夏某某 3 月 13 日至
31 日病假,能够证明夏某某请病假是经某公司同意的,现某公司的证人证明夏某某未请病
假,与证据不符,某公司提供的指纹打卡考勤表与在仲裁委提供的不一致,对其真实性不
予认定。
2.4 月份的考勤表反映夏某某没有上班,夏某某称是请的病假,夏某某虽然未提供请
假的证据,但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是
2010 年 1 月修改制定的,未经职工代表讨论,没有经
过公示和告知夏某某,某公司以夏某某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做出《新疆某地矿工程技
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夏某某要求撤销
《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3.夏某某在工作期间,周六加班 24 天,某公司应按月基本工资 1,000 元给付加班
费
200%[1,000 元/月÷21.75 天×24 天×200%]。
4.夏某某在 2010 年 1 月至 3 月实际出勤 50 天,某公司应按协议每天支付夏某某出
勤工资
120 元,50 天共计 6,000 元。某公司不同意支付出勤工资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
1.撤销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夏某某做出的新华地(2010)5 号文件《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