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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00 一年一月七日        计价格[2002]10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

[1999]101 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

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 375 号)及相关附件同

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 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

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

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

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

算额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

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

计收费标准》计算,

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

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

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

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

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

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