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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
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但前述规定,仅是规
定了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就建设工程提前使用的原因及建设工程提前使用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工期的紧迫性及复杂性,承包人违
反工期约定不能按时交工成为普遍现象,而发包人所投资的项目往往又面临投资生产,结
果往往造成发包人

“被迫”提前使用工程。而这使工程的质量责任承担面临争议。此时,承包

人使用上述有关法律规定使得自己

“免除”质量责任,并阻碍竣工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笔者认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不能完全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对于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应由承
包人承担责任。
2、如若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系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欺诈等行为造成时,
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发包方被迫提前使用工程的,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众所周知,实践
中一项工程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发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人的原
因。如因发包人为逃避竣工结算付款而提前使用,或在施工单位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擅
自使用,将所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则无可厚非。但如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原因,
是因承包人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下以停工或不按时交工相要挟,或施工企业弃施
工现场于不顾,或施工企业拒不进行验收等原因,导致发包人无法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
为了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而将工程提前使用的,笔者认为则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4、发包人如何避免提前使用建设工程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不得提前使用,但实践中发包人为了履
行与他人的购房合同或为急于生产等原因,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为避
免因提前使用未验收工程而产生的不必要争议,笔者建议发包人在实践中应做到如下几个
方面: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均明确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程序,而且目前建设市场广泛
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件(

99 文本),其通用条款也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作

出了明确的约定,因此,作为发包人首先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章及合同的规定,尽量做
到不提前使用工程,只有这样才能根本避免因提前使用工程而产生的质量责任风险。
    2、最高院的前述《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在

“擅自使用”情况下,发包人应自行承担责任。因此,

在承包人拒不提交竣工资料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如为履行与他人的合同而必须提前
使用工程时,建议双方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即使发包人提
前使用,也仍由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的情况。如可考虑约定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

虽然提前使用已完工程,承包人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承包人能够证明是
发包人或实际使用人造成的质量问题:(

1)发包人在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前临时使用已完

工程的;(

2)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的;

3)承包人未按建筑设计要求或建筑工程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的;(4)承包人未能按期完

工,且拒不按要求提交竣工验收的。

”等等。通过这样约定,即使发包人无奈之下提前使用未

验收的工程,因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不能算作是

“擅自使用”,此时,承包人仍应当承担

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责任,而不能予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