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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中涉及的各类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现状及

其保护方法。

2)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2.2 开挖前应对地上障碍物妥善处理,对地下管线应按规定进行拆改或做出标记。

2.3 沟槽、基坑底部开挖宽度应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
2.4 地层中有水时,应先将水位降至沟槽、基坑底设计高程 50cm 以下,方可开
挖。
2.5 严禁掏洞挖土。
2.6 挖土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的断面开挖。当土质发生变化边坡可能失稳时,必
须采取保护边坡稳定的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2.7 开挖土方不得扰动天然地基。由于条件限制,施工中可能发生扰动时,应在
开挖前与设计、建设

(监理)单位研究处理措施,并按设计规定处理。

2.8 在天然湿度的土质地区,地下水位低于开挖基面 50cm 以下,可开直槽,不
设支撑,但槽深不得超过下表的规定:
湿软亚砂、亚粘土:

0.80m;亚砂、亚粘土:1.25m;粘土:1.50;坚实的粘土或干黄

:2.00m;

注:直槽应根据土质情况设坡度,且不得陡于

l:0.05。

2.10 当沟槽、基坑邻近建(构)筑物时,应在施工前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验
算,确认符合安全要求。需加固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2.11 在变压器等供电设施附近挖土应遵守供电管理单位的规定。
2.12 开挖中对沟槽、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
施,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
2.13 在有支护的沟槽、基坑内挖土时,应采取防止碰撞支护的措施。
2.14 施工中发现危险物、文物和其他不明物时,必须停止作业,保护现场,不得
随意搬动、敲击,并按有关安全规定办理。
2.15 作业间歇时,严禁施工人员在沟槽、基坑内休息。
2.16 采用混凝土灌注桩、碎石压浆桩、旋喷桩等结构支护的沟槽或基坑,应先支
护,待支护结构达到设计规定强度后方可开挖。
2.17 挖除旧道路结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1)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2)使用风钻作业时,空压机操作工应服从风钻操作工的指令。

3)挖出的道路残渣应及时清理出场。

2.18 挖掘机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挖掘机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挖土,需在线路一侧作业时,应设专人监

护,确认现场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在距直埋缆线 2m 范围内必须人工开挖,严禁机械开挖,

并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3)在各类管道 1m 范围内应人工开挖,不得机械开挖,并

宜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4)挖土时应设专人指挥。

2.19 使用推土机推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深沟槽、基坑或陡坡地区推土时,应有专人指挥,垂直边坡高度不得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