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又如有些设计人员利用上部结构自重抗浮,只计算上部结构总自重标准值大于总的水
浮力设计值,就认为抗浮设计满足要求。既不分析其上部建筑荷载的分布,又未计算局部抗
浮,局部范围因抗浮力小于水浮力,底板隆起、造成地下室及上部结构局部范围内大面积破
坏。再如,在地下室底板计算中只验算强度不进行变形的裂缝宽度的计算,造成底板产生裂
缝,漏水严重,形成
“地下游泳池”。
更值得一提的是,有些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对地表水作用认识不足,当地下室地基
为不透水的岩土层、支护又严密的基坑,一般认为不存在水的浮力,因此造成施工期间或使
用期间地下室上浮破坏的盲点,一旦暴雨来临,地面的地表水全流入基坑形成
“脚盆”效应,
即基坑为
“大脚盆”,地下室成为“小脚盆”。施工期间一旦未及时采取降水措施就会将“小脚
盆
”浮起,使用期间若不将四周的回填土采用粘性土分层夯实形成止水层,也同样会产生
“脚盆”效应。
另外,有些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忽视施工对地下室抗浮的重要性,设计图纸对施工
时抗浮措施的要求只字不提,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关注降水,没有采取降水措施或在
抗浮结构未达到设计预定目标时就停止了降水,导致在施工期间产生地下室整体上浮事件
时有发生,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除经验外,主要是对我国现行的技术规范,规定不了
解。例如《地下室防水技术规范》在第
10 章中明确规定了,
“明挖法地下室防水施工时,地下
水位应降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
500mm 以下,降水作用应持续至回填完毕
”;建设部《建筑工
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第
4.4.3 条第 8 款中,规定了
“地下室抗浮(防水)设计水位及
抗浮措施,施工期间的降水要求及终止降水的条件等
”应在结构设计说明中明示;这些规定
是经验的总结,我们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地下室的抗浮设计和抗浮施工。
综上所述,我们在进行工程的抗浮设计时,要做到以下三个步骤:
1) 仔细研读勘察报告;
2) 进行整体抗浮和局部抗浮验算,并提出施工期间的抗浮措施和降水措施;
3) 对存在
“脚盆”效应的结构进行分析。
二、地下室抗浮水位的确定
勘察单位在提供的勘察报告中,地下室的抗浮水位不严谨,而设计人员又缺乏对勘
察报告的认真研读和分析,表现出如下四种情况的随意性:
1) 勘察报告未明确抗浮水位,只描述钻孔的可见水位;
2) 临近江河且具有透水层的建筑场地,按一般场地提出抗浮水位,未考虑设计
使用年限的江河最高洪水位的影响。
3) 根据业主节约投资的需要,或者业主要求增设地下室后,原勘察报告无抗浮
水位的参数,又未进行补充勘察,随意修改或确定抗浮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