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身又不被破坏。因此,地下室的抗浮设计必须进行整体抗浮和局部抗浮验算。为
防止地下室整体上浮,我们通常采用三类做法,

“压”、“拉”和“压拉并举”。

     “压”就是利用建筑的自重(包括结构自重、建筑装修、上部或四周覆土等,

不含楼面活荷载)平衡地下室水的总浮力;

“拉”就是设置抗拉桩、锚杆等,强制

拉住建筑防止上浮;

“压拉并举”就是利用建筑自重不能满足抗浮要求时增加

“拉”的做法,即采用桩或锚杆等来抵抗地下水的浮力。无论是“压”还是“拉”的做
法,除了对梁、板、墙、柱结构构件的强度、变形和裂缝验算外,还必须进行抗浮
验算,保证压力或拉力大于水的上浮力,即满足静力平衡条件

[转载]地下室抗

浮设计中的几个问题讨(一)。

    抗浮验算中,应分别进行整体和局部抗浮验算。特别是对于大面积地下室

其上部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建筑自重不均匀,当上部为高层或恒荷载较
大时,该范围的压重较大,而上部没有建筑或建筑层数不多的范围,压重可能
不能平衡水浮力的作用,因此应进行分区、分块的局部抗浮验算。

    然而,有些设计人员只对地下室底板的梁、板、墙在地下水浮力荷载作用

下的进行强度、变形和裂缝计算,而缺失地下室的抗浮设计意识。虽然在一些无
地下水的工程中未发生工程事故,但当有地下水作用的工程,地下水会给地下
室结构带来严重破坏,且难以进行复原处理。

    又如,有些设计人员利用上部结构自重抗浮,只计算上部结构总自重标

准值大于总的水浮力设计值,就认为抗浮设计满足要求,未分析其上部自重荷
载的分布和抗浮力的传递途径,造成局部范围因抗浮压力或拉力小于水浮力,
导致底板隆起,甚至造成地下室及上部结构构件大面积破坏。再如,在地下室底
板计算中只验算强度不进行变形的裂缝宽度的计算,造成底板产生裂缝,漏水
严重,形成

“地下游泳池”。

    更值得一提的是,有些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对地表水作用认识不足,当

地下室地基为不透水的岩层且支护严密的基坑,认为不存在水浮力,造成施工
期间或使用期间地下室上浮破坏的盲点。

    此类基坑一旦暴雨来临,地面的地表水可能流入基坑,低洼场区或城区

地下下水管道复杂的地段,极易形成

“脚盆”效应,基坑成为“大脚盆”,地下室

就是

“小脚盆”。
     在施工过程中,若未及时,水的破坏力较之四周松散的土层的基坑更严

重,因为水易进难出;另一方面,若对四周回填土的施工没有进行认真处理,
不能形成止水带,在使用期间同样会产生

“脚盆”效应。有些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

“脚盆”效应认识不足,设计图纸对施工时抗浮措施的要求只字不提,施工人

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关注降水或在抗浮结构未达到设计预定目标时就停止降水,
该类地下室上浮事件在南方地区时有发生。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

    除缺乏经验外,主要是对我国现行的技术规范,规定还不熟悉。例如《地

下室防水技术规范》在第

10 章中明确规定了,“明挖法地下室防水施工时,地下

水位应降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

500mm 以下,降水作用应持续至回填完毕”。 建

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第

4.4.3 条第 8 款中,规定了“地下室

抗浮(防水)设计水位及抗浮措施,施工期间的降水要求及终止降水的条件
等;

”应在结构设计说明中明示,这些规定是经验的总结,我们应该按照相关规

定做好地下室的抗浮设计和施工的抗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