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 31 条。

例:

张小姐

2005 年 12 月 21 日进入北京某大型体育用品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

的工作,合同期限为

3 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年底,公司将根据销售

 

部门绩效考评制度对其进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的结果发放年终奖。

2007 年 12 月,该公司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了新的年终奖制度。新制度规

定,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实行年底双薪制度,

即只要当年工作时间满

12 个月,并且直至当年 12 月 31 日仍在职的员工,就

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以往的年终评奖制度将不再执行。

200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通知张小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 12 月 22 日终止,

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张小姐应允,但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当年的年终考评奖金

1.2 万元。公司只同意按照张小姐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其

12 月份的工资,按照新的年终奖制度,拒绝支付张小姐任何年终奖金。张小姐

认为合同签订在前,而规定的年终奖制度在后,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履行义务。

张小姐因此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征询意见时 ,

公司人事经理表示同意调解,但由于年底以及年初事情多,而张小姐提出的

1.2 万元奖金标准是否属实,需要多部门协作确定,需要一定时间,希望不受

15 天调解期限限制,约定调解期限为 3 个月(截至 2009 年 3 月 2 日),但张

小姐须按期办理离职手续。张小姐因为年底也需要抓紧另找工作,而从人事经理

答复中认为自己可能能获得年终奖金,就同意了公司的期限要求。

2009 年 2 月份,张小姐新的工作稳定后,开始联系与原公司的年终奖金

争议调解事宜,但几次交涉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009 年 3 月 2 日,调

解委员会书面通知公司人事部和张小姐,双方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张小姐可

以依法申请仲裁。

3 月 12 日,张小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