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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庭的帮助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向原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外企公司向

吴某原公司支付损失数额

2 倍的赔偿金,吴某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三方在调解书上签字,

该外企公司当即以支票向吴某原公司支付了赔偿金及合同违约金。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和劳动者就双重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损失发生争议时,员工新任企业应为争

议仲裁的第三人;

劳动仲裁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有实体权利义务上的关

系;

劳动仲裁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时间是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尚未作出仲裁裁决前;

劳动仲裁第三人可以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

涉及第三人权利的调解协议须有第三人参加并签字效力才及第三人。

本案中,吴某对原公司不告而别、跳槽到与原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一家外企工作,违反

了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也给原单位造成了相应损失,因此发生与原公司的劳动争议,仲

裁庭通知吴某后来工作的外企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在该外企公司参与和同意

的条件下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保证仲裁第三人的权利的同时,也让第三人依法

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操作提示:

本题中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根据诉讼法理,题

中所答为实务中认可并通行。企业如果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仲裁活动,需向本地仲裁委员会认

真询问与确认,在具体事务中需遵循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与要求。